
在河南省禹州市东说念主民法院审理的一桩民当事者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诉讼中,原告陈某某向法庭提供的一册《国有土地使用证》,因证中“襄城县土地处分局”钤记与档案馆出具评释的同期期其他钤记显豁不同,遭被告方当庭指称系伪造。
该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东说念主丁某某是襄城县原副县长丁某发之子。丁某发曾因占有该土地,被清除“党表里一切职务”,并被条款“一说念退出贪占的款物”。2007年,襄城县东说念主民法院作出的一份民事裁定书载明,该本《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涉的土地,经丁某某“一说念变卖给陈某某”。至于丁某发之子丁某某怎样赢得了所涉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在还未能赢得更多信息。
由此,在所涉土大地临拆迁时,陈某某看法其享有该土地及房屋的正当权益,发起民事诉讼,条款支付拆迁补偿。
因凭证存疑,被告缱绻对该民事裁定,已向襄城县东说念主民法院提议了扩充监督肯求,法院已受理该肯求。襄城县发改委负责东说念主亦批示,应“照章依规”核查该地块权属,确保国有财富不流失。
2026年3月11日,禹州法院一审作出“(2025)豫1081民初24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觉得,现存凭证弗成评释陈某某对案涉土地及房屋享有正当权益,弗成认定其与本案有径直是非联系,因此,陈某某当作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驳回了陈某某的告状。

涉案房屋
《拆迁补偿条约》缔结8年后,陈某某发告状讼
2009年,经襄城县发改委批复(襄发改〔2009〕89号),河南亿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鼎公司)在襄城县城关镇辖区,实施暄和家园城中村更始口头。
口头动拆本领,时任茨沟乡三里沟村干部的陈某某提议,他在口头区内(襄城县东关紫云通衢东盐业局近邻)领有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一块及房屋几许(土大地积437.265正常米,东西长18.45m,南北宽23.70m),条款亿鼎公司与其缔结拆迁补偿条约。
亿鼎公司办公室使命主说念主员说,那时有各人反应称陈某某看法的这处房屋是国有财富,于是公司就中止与陈某某缔结拆迁补偿条约。一般的拆迁补偿条约不是货币补偿即是房屋置换。为了口头大约顺利推动,拆迁环球能早日得到安置,公司最终也曾与陈某某缔结了一份“很是规”的拆迁补偿条约。
2016年10月17日,原被告两边在自发对等的基础上,经协商被告当作甲方、原告当作乙方就旧房拆迁及新址确立达成《拆迁补偿条约》。
该份《拆迁补偿条约》商定:甲方(亿鼎公司)在临紫云通衢给乙方(陈某某)确立临街门面562正常米,甲方负责案涉拆迁土地的土地招拍挂手续,乙方承担该土地出让金的10%和办理门面房产权的用度、案涉门面房工程确立用度,甲方承担乙方10万元确立用度( 已付)。
该份条约践约的前提是,陈某某必须大约提供足够凭证,评释其领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然则,在接下来的数年内,陈某某并未能提供规划凭证,《拆迁补偿条约》也一直未能本质。
2024年7月,陈某某发起民事告状称,其在紫云通衢东今盐业局近邻,领有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一块及房屋几许,因被告开荒城中村更始口头(暄和家园),该土地及房屋在该口头鸿沟内。因条约未按期本质,陈某某提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抵偿原告1124万元”等诉讼请求。
《国有土地使用证》真假成庭审争议焦点
该案曾在襄城法院民二庭先后三次开庭审理。
许昌市中级东说念主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10民辖6号民事裁定书涌现,襄城法院经审查觉得,因原告陈某某系该院一认真干警的支属,该院不宜愚弄统辖权,故报请许昌中院指定统辖。许昌中院觉得,如该案陆续由襄城法院审理,可能引起当事东说念主对东说念主民法院公信力产生不消要的怀疑,为确保本案得到公说念审理,裁定由禹州市东说念主民法院审理。
2025年12月6日,禹州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陈某某提供多份凭证评释其看法,188BET其中两份凭证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第一份凭证系一份“民事裁定书”,由襄城县东说念主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案号“(2006)襄执字第233-1号”。

这份“民事裁定书”是庭审争议焦点之一
该“民事裁定书”称:该院在扩充肯求东说念主襄城县城郊农村信用互助社诉被扩充东说念主丁某某借款合合并案中,于二〇〇七年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襄执字第233号民事查封裁定,将被扩充东说念主丁某某在肯求扩充东说念主处典质的土地使用权给予查封。现因肯求扩充东说念主(系典质权东说念主)容许由被扩充东说念主方将其名下土地【该土地使用证号为襄国用(1993)字第031号,土地使用证载明丁某某使用的国有土大地积为18.45*23.7正常米】一说念变卖给陈某某给予抵债,本院(2005)襄民初字第756号民事判决书确界说务已本质完好意思,依照法律规则,裁定清除对被扩充东说念主丁某某在肯求扩充东说念主处典质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位置在襄城县城东关许南路东盐库西路北)。
2007年5月襄城县东说念主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扩充见知书》条款襄城县国土资源处分局,“协助办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份凭证即“襄国用(1993)字第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名叫丁某某,证件作出的时间为1993年10月6日,盖有“襄城县土地处分局”钤记。

红色钤记开端于本案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同期期档案馆钤记交流比对
但在法庭上,本案被告方代理讼师当庭指出,该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系伪造。被告方进行了庭外探望,从襄城县档案馆调取了合并时间(时间跨度从1993年元月至1993年年底)的“襄城县土地处分局”文档钤记多枚,这些钤记印痕一致。与这些钤记比拟,该本《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襄城县土地处分局”钤记字体不同,且字间距更小。

涉案《国有土地使用证》
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原告告状
丁某某系原襄城县副县长丁某发(本案中部分凭证亦记录为丁某法)之子。1983年12月,襄城县委作出襄发〔1983〕81号文献称:丁某发利用权益,为我方建独家院,提真金不怕火县公路段、交通局的地盘,通过财政拨款,转交食粮局建家属院用。其中丁某发住宅占有土大地积346正常米,房屋使用面积112正常米。除了清除丁某发“党表里一切职务”外,还条款其“一说念退出贪占的款物”。
庭审记录涌现,“襄国用(1993)字第031号”所载土地,即丁某发往时贪占的土地。对此各方无异议。丁某某曾向襄城县城郊农村信用互助社贷款15万,并以“襄国用(1993)字第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名下土地使用权作念典质,后丁某某未能偿还该贷款,被襄城县城郊农村信用互助社告状。
襄城县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刊出评释》涌现,2006年11月29日,丁某某逝世。据此亿鼎公司方面指出,案号“(2006)襄执字第233-1号”的裁定书,由襄城县东说念主民法院于2007年4月5日作出,从时间上判断,此时丁某某已逝世,不可能容许该扩充看法。
襄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给襄城法院的一份回复亦涌现,未查到丁某某名下涉案地块的本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刊出信息、一说念原始里面档案等贵寓,亦未查询到“襄国用(1993)字第031号”土地使用权登记、变更登记等任何信息。
在法庭上,陈某某屡次示意,他其实并不遒劲丁某某。就本案争议焦点,倾盆新闻曾向陈某某核实了解,对方酬谢:“你莫得权问我。”陈某某在选定媒体采访时称,他莫得看法判断本案《国有土地使用证》之真伪,“我只看扩充裁定”。
本案中,襄城县食粮购销劳动中心系第三东说念主。原襄城县食粮局于2010年清除,权益划入襄城县发改委。2020年10月,襄城县食粮购销劳动中心确立。襄城县发改委党组秘书、主任付乐涛作出版面批示,条款规划包袱东说念主“照章依规”落实规划问题反应,“确保国有财富不流失”。
3月11日,禹州法院作出“(2025)豫1081民初24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法院审查觉得,亿鼎公司和陈某某缔结的拆迁补偿条约属于联建条约。 亿鼎公司之是以和陈某某缔结《拆迁补偿条约》,以及陈某某条款亿鼎公司给予抵偿的基础,均在于陈某某对案涉土地及房屋享有正当权益。 天然陈某某提供了襄城法院(2006)襄执字第233-1号民事裁定书,但该裁定书不属于大约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告示,因此,现存凭证弗成评释陈某某对案涉土地及房屋享有正当权益,弗成认定其与本案有径直是非联系,因此,陈某某当作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法院驳回其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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